市民求職過程中屢遇陷阱 試用期變成白用期
齊魯人才網 . 2012-09-28發(fa)布
    進入十月便是大學應屆畢業生的求職旺季,想應聘,得先在求職單位試用或者實習一段時間,對于不少有求職經歷的市民而言,以“實習生”的身份在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已經是家常便飯,相信很多人也有在實習期或者試用期內成了廉價勞動力,試用期結束后便被打發出門。在采訪中,也有市民告訴記者,他們曾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當做“免費大餐”遭遇試用期陷阱,求職者對此不可大意。

    【案例】 市民兩次落入“試用期陷阱”

市民小于告訴記者,她曾先后到幾家單位應聘,第一家是辦公室文員,第二家是商場營業員,可是令她沒想到的是兩次試用期她都成了廉價勞動力。“我第一份工作是通過網上投簡歷找到的,他們承諾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由公司的老職工帶著我熟悉辦公室工作流程,他們也告訴我試用期期間沒有工資,公司只是提供食宿,我覺得單位不錯,而且過了試用期待遇福利也很好,就一口答應了。”小于告訴記者,“在試用期間,我從來都是第一個到辦公室,最后一個離開的,幾乎包攬了辦公室所有的雜碎活,誰需要打印、送文件都會找我。就這樣在單位干了二十幾天,到了月底領導也沒有跟我說讓我簽合同的意思,待我去問卻被告知公司暫時還沒有招人指標,如果我想留下來的話,每個月只有600塊錢,我覺得這和他們當初承諾的相差很大,所以便離開了。”

而她的第二份工作和第一份相差無幾,因商場短期促銷招了幾十名營業員,促銷期過了以后都以不適合此崗位為由辭退了。小于兩次陷入“試用期陷阱”。

    【分析】 難就業讓企業看中“實習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很多市民都曾遇到過像小于一樣的情況,近兩年尤其多,是什么讓這些用人單位對于使用試用期“廉價勞動力”有恃無恐?記者曾與人才招聘市場的一些招聘人員交流,據他們透露,目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他們不想從事勞動強度太大的工作,這便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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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采訪中也發現,即使在試用階段,個別單位仍在向員工收取各種名目的押金、保證金等,還有單位向員工收取所謂的“入職培訓費”。一些中小企業甚至個別大型企業則利用求職者在應聘考試中急于表現自己的心理將公司內接下的項目比如項目策劃、翻譯文案等作為考試題目直接交給應聘者完成,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況下騙取應聘者勞動成果。

對于試用期的問題,一些企業負責人則認為,試用期的員工基本不能獨立承擔工作,所以不可能按照正常的薪酬待遇給他們支付報酬。

    【建議】 試用期最好簽訂合同

對于試用期的長短,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求職者在接受試用期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用人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話,勞動者就相當于正式員工,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要解聘的話,則應按照程序給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勞動者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