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找工作屢碰壁告中介要求退費
齊魯人才網 . 2013-03-02發布
    錢先生撥打12348法律服務熱線咨詢:自己與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中介服務合同,對方也給介紹了幾次工作,錢先生均未能順利就業,現在想解除雙方的勞務中介服務合同并要求歸還中介費。錢先生稱,簽合同時對方一再強調并保證,一直讓錢先生滿意為止,上崗為止,能達到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結果中介公司未履行其承諾,致使自己損失很大。現在他想要求對方歸還1000元中介費,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務中介服務合同。而勞務中介公司則稱,2011年11月,公司介紹錢先生到某托運公司上班,不到一個月錢先生就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先后兩次為錢先生介紹工作,但均由于錢先生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且合同未到期,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繼續為錢先生提供服務。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雙方簽訂了《求職服務合同書》,錢先生也繳納了1000元的中介服務費,雙方簽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錢先生未被單位錄用,并有正當理由的,勞務中介公司應當繼續為錢先生服務,直到本合同簽定滿一年為止。由于服務合同以雙方互相信賴為基礎,現因雙方之間分歧加劇,盡管中介公司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但雙方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故錢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當獲得支持。勞務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錢先生提供了就業工作的機會,且錢先生也已正式上崗,理應向勞務中介公司支付服務報酬,故錢先生主張返還1000元中介費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城鎮人口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嗎?

  李先生撥打12348法律服務熱線咨詢:戶口在城市的李先生,退休后想到農村生活,可是李先生在農村沒有宅基地。李先生有個親戚王某在農村生活,知道李先生的愿望后,表示可以在他村里聯系一處宅基地。王某的鄰居馬某多年在外居住有兩間房屋閑置,于是王某找馬某,問他愿不愿意將房子出賣,李先生愿意花5萬元購買,馬某見李先生出這么高的價格,很快就同意了,于是將房子連同宅基地使用權一起賣給了李先生。三年以后,由于城市規劃原因,李先生現在居住的村子劃入規劃區,要進行拆遷。李先生現在的房子大約可獲得30多萬元的補償款。馬某聽說后趕回農村,表示他要收回房子,房子不賣了,要求李先生歸還房屋。

  李先生問他的購房行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濟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關于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的合同違反了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李先生應該歸還馬某宅基地,而馬某應退還李先生房款以及房屋維修費用。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但須指出,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宅基地和建筑在其上的房屋是兩碼事。房屋屬于私人所有,村民可以對房屋依法進行買賣、轉讓、出租、抵押、繼承。而對于宅基地,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不能隨意處置。如果人們購買民房,實際是購買宅基地使用權,這種行為本身不合法。鑒于國務院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所以,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房屋是不能被法律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