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至1240元
齊魯人才網 . 2013-04-16發布
    記者從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今年3月1日起,山東省威海市再次提高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的1100元上調至1240元,增加了140元,增幅達12.7%。同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由每小時11.5元相應調整為13元,增加了1.5元,漲幅為13%。 

    據了解,這是威海市1995年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以來第10次上調月最低工資標準,威海市歷次執行的均是山東省各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中的最高檔。 

    此次調整執行山東省最高檔 

    日前,山東省政府根據本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決定自2012年3月起再次提高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檔,分別是1240元、1100元、9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3檔水平則分別為13元、11元、10元。 

    威海市根據近年來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最終確定執行全省確定的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中的最高檔,即月最低1240元,小時最低13元,對比原執行的1100元、11.5元,月最低工資標準漲幅達12.7%,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漲幅則為13%。 

    “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是有據可依的。”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有一套測算體系,不僅要結合威海市近幾年來的經濟發展水平,還要分析過去一年威海市整體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消費總體水平。此外,根據慣例,威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相當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0%至60%,結合威海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推算,威海市最低工資應在1142元至1714元范圍內。綜合以上因素,威海市確定執行全省確定的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中的最高檔。 

    最低工資適用范圍廣 

    據威海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威海市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農民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中央、省、部隊屬駐威企業和外地駐威單位也要按威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資發放的標準。”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解釋說,凡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也應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及補貼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除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外,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日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也被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須按正常情況發放工資。 

  試用期也應拿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其最低工資標準。“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勞動者獲取的勞動報酬都必須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工會組織反映,有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支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